40元秒杀电脑卖家拒发货 网购遇维权难题
参加网络秒杀活动,以40元秒杀到价值4000元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,但卖家却拒绝发货,向工商部门 投诉经调解无效后,打算将卖家告上法院。没想到,当地法院却表示,不能立案受理。最近,钦州市市民黄女士为这件事情郁闷不已:如果连法院都不能立案,那么 消费者最后的维权手段,岂不是荡然无存?为这40元牵扯出来的买家合法利益,黄女士走上了一波三折的维权之路。一波折
秒杀到电脑后卖家拒发货
今年1月20日,钦州市黄女士在淘宝网“麦包包箱包官方旗舰店”抢购到了一台原价4000元、特价40元的苹果iPad9.7英寸平板电脑,并 通过支付宝在线支付的方式及时向表示支付了货款。但是在商品成交后,卖方却一直没有给黄女士发货。黄女士多次与卖方客服旺旺沟通,旺旺客服都不予理睬后, 便直接打电话与商家协商,商家表示,是淘宝网不让发货的。
黄女士于是又找到了淘宝网客服人员。淘宝网客服人员表示,他们怀疑黄女士是以作弊手段秒杀到电脑的,所以该项交易无效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,黄女士在2月份将此事投诉到了卖家所在地浙江嘉兴市工商局。但嘉兴市工商局反馈回来的意见是,卖方不愿接受黄女士的调解意见,按照交易程序发货,他们 愿意退款给黄女士。
明明是因为心仪那款电脑,冲着秒杀低价参加网购活动的,而且按照交易程序及时付了款,买方购买的义务已经履行,但卖方却没有履行义务发货,而且给出的拒绝发货的理由十分牵强。为此,黄女士表示不愿意接受退款,她宁可选择最后的维权手段——与商家对簿公堂。
二波折
原告辖区法院不予立案
3月1日,黄女士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调查这起网络购物纠纷,要求“麦包包箱包官方旗舰店”履行发货义 务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但3月4日,黄女士收到了钦南区人民法院回复的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,原因是:因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该纠纷应由被起 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对此,黄女士的代理人李先生表示不服。首先,根据合同法,数据电文也是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,双方当事人的电子数据交换订单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 建立有明确的书面合同。其次,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也就是说,既可以在被告所在地立 案,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立案。
李先生进一步解释,在购销合同中,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,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;没有约定的,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 地;采用送货方式的,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在一般的网络购物中,买卖双方达成购买合约后,买家付款到支付宝,卖家将货物发出;如果没有明确约定,可 以认为合同履行地是在交货地点,也就是在卖方住所地。但在该纠纷中,黄女士秒杀到的电脑是采用包邮的形式投递的,也就是卖家必须将货物送达到买家手中后, 送货的义务才算完成。因此,应该以货物送达地,也就是黄女士提供的钦州市钦南区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。如此,则钦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就有管辖权,应予以立案 受理。
三波折
案件新鲜法院不敢轻易立案
3月10日,黄女士因不服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,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,请求依法撤销钦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,同时裁定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。
但时隔一个多月,黄女士依然没有收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书面回音。黄女士的代理人李先生多次奔走得到的消息是,因为这种类型的案件太新,究竟能否立案,能否在本地法院立案,需要请示广西高级人民法院。
记者也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求证到,目前该案的确已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请示,在6个月的民事裁定期限内,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给黄女士一个答案。
黄女士的当事人李先生表示,对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由不同法院进行管辖的案件,受诉人民法院不应以其他理由剥夺群众的诉讼权。李先生说:“在网购时 代已经到来的前提下,买方合法利益经过消费投诉不能解决,只有走法律程序最后一条道路,如果连法院都不能立案,那么消费者最后的维权手段,岂不是荡然无存 吗?”
新问题
网络维权出现“无法可依”?
究竟在网络购物中,买卖双方的纠纷上诉至法院后能否立案,立案后又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,买方如何在网络购物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律师。
南宁市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经纬表示,首先,黄女士的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的各项要件指标,是可以立案的。但究竟能否在黄女士住所地,即钦州 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立案,还有待考证。因为黄女士代理人李先生所认为的合同履行地在货物送达地的看法,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撑。冯经纬认为,就算是包邮,如果 没有明确地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,卖方仍然可以认为,发货地点,也就是浙江嘉兴才是合同履行地。
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永龙则表示,第一,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的理解有偏差,网络电子数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,网络订单也可以视为合 同。第二,就算在网络购物中,买卖双方没有就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的约定,但因为网络交易当中一般是异地交易,依照交易习惯,一般默认收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 地。也就是说,收货地点的法院也有管辖权。第三,买方所在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,这一事实并不由当地法院来裁定。根据民事诉讼法,当地法院也可以先行立 案,就算买方所在地并非合同履行地,如果被告方不提出管辖权的异议,买方所在地法院依然有受理权;如果被告方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请后,受理权可以移送到被告 所在法院重新受理。
南宁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韦青榕认为,随着网购时代来临,很多与网购有关的纠纷日益增多,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依然滞后,很多方面仍然是空白地 带,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的确也是“无法可依”,摸着石头过河。在这种情况下,消费者应保留好一切证据,比如订单信息、客服聊天记录等等,以便在纠纷 产生的时候,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 (当代生活报 玉颖) 秒杀没有彻底。。。拿把刀去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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